慈善组织

总会章程

大爱善举,牵手你我他


东山县慈善总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本会名称为东山县慈善总会,英文译名为DongShan Charity Federation(缩写为DSCF,下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热心慈善事业的各界人士和团体自愿组成,发动和接受国内外组织及个人自愿向慈善事业捐赠或资助财产,并进行管理和运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非营利的社团组织。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发展慈善事业,传播慈善文化,帮助困难群体和个人,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活动。促进东山县慈善公益事业发展与和谐社会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创造条件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会徽:以红色、蓝色为主基调,以蓝天、大海、太阳、和平鸽为主元素。海天一色,表示东山岛的地域特色,象征东山岛的博爱、海纳百川;太阳象征热情、温馨、奔放;鸽子展翅共鸣,含有慈善(C S)图形,寓意为和谐、慈爱、奉献,携手共创美好的未来。

第六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为东山县民政局,接受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地址:东山县西埔镇。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集慈善资金和物资;

(二)按照本会宗旨和捐赠人的意愿,组织开展各类慈善救助活动;

(三)协助政府、民间发展慈善事业项目;参与和推动社会慈善公益事业;

(四)兴办符合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实体、各种慈善服务机构;

(五)开展国内外及港、澳、台地区慈善交流活动;

(六)组织和支持社会慈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形式的慈善服务活动;

(七)组织开展慈善文化宣传和理论研究,为政府制定有关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政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应当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

1、个人会员资格:凡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业家,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由本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2、团体会员资格:凡热心慈善事业并对慈善事业有贡献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为本会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三)发给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或通讯刊物等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期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有违法乱纪行为或违反本会章程,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事宜;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县民政局同意后,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总会顾问;授予永远荣誉会长、荣誉会长、荣誉副会长等称号;

(三)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 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 制定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 审查各项方案和报告;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 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及与慈善有关机构设置,并报理事会备案;

(六) 决定增补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人选,报理事会备案;

(七) 筹备召开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八) 负责本会终止项目的清算和善后工作;

(九) 决定其他紧急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大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执行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 制定本会工作制定,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 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正、副职任免事宜;

(四) 提出增补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人选和聘请、授予有关人选方案,报请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 研究处理须由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议由会长或会长委托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二)热心慈善事业,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领导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享有政治权利;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征求县民政局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征求县民政局同意后,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出席重大活动;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组织落实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

(三)组织督促本会年度工作计划的落实,协调各有关机构开展工作;

(四)组织拟订本会内部有关工作制度,报会长办公会审批;

(五)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务工作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六)完成会长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1人,监事若干人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常务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理事以上职务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应。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会财务;

(二)对常务理事、秘书长以上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其行为有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三)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五章 资金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资金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行政经费来源于会费、行政经费、专项捐赠、政府资助、捐赠款利息等合法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款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项目管理经费。

 第三十二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按照本会的宗旨用于各项慈善活动和慈善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二)符合本会宗旨的其他开支。

 第三十三条 资金管理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办法》、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东山县慈善会资金管理办法》、《东山县慈善总会冠名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东山县慈善总会社会救助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严格的资金筹集、管理、使用制度,实行民主管理。

(二)建立慈善资金专帐,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三)本会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财会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三十七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及本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本会从事党建工作的退休或不担任党政领导的干部的工作经费参照中共福建省委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促进省级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若干措施》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八条   本会若有三名以上工作人员为正式党员,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支部,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三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加强自身建设。

四十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本会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县民政局同意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县民政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县民政局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县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县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本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县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